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實施工作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實施工作的通知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實施工作的通知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前海、蛇口、橫琴片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省人民政府決定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現就做好涉及我廳的行政職權事項調整實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調整實施的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和實施時間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第三批省級管理權限調整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實施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3號),原由我廳實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準等6項省級行政職權事項分別調整由自貿試驗區南沙、前海、蛇口、橫琴片區管委會實施(具體見附表),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實施調整事項的工作要求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資質核準、建設工程設計乙級資質(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準和建設工程勘察乙級資質核準、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等3項事項。承接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托“三庫一平臺管理信息服務系統”(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簡稱“三庫一平臺系統”)實施上述調整事項,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明確辦事流程、辦理時限等相關工作要求,嚴格依法規范實施調整事項。辦理結果在“三庫一平臺系統”公示公告,行政許可決定書、資質證書均采用電子證書,在“三庫一平臺系統”中制作并送達申請人。

(二)古樹名木遷移審核。承接單位要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2017年3月修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20〕192號)、《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修正)等規定,依法規范做好古樹名木遷移審核。重點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鑒定,審核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古樹名木的必要性,審查遷移施工保護方案。審核后報所在片區管委會批準。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承接單位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試行)》(粵建規范〔2019〕3號)等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明確實施標準、程序和辦理要求等,嚴格依法規范實施調整事項。

(四)房地產估價機構分支機構備案。承接單位要建立完善申報信息核查、信息公開和誠信建設等管理制度,依法規范實施調整事項。實施過程中,可依托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官網(http://www.cirea.org.cn/)核查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有關信息。

三、職責劃分

(一)承接單位要按照調整實施權限依法依規實施上述調整事項,不得將調整事項再調整至其他機關、組織或個人實施。要結合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告調整實施事項的辦事指南,及時登錄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http://19.15.0.100/zwml-cas/

login?service=http://19.15.0.100:80/zwml-admin/shiro-cas),做好相應事項實施清單、權責清單的編制和維護工作。建立健全實施調整事項的工作機制,完善監管措施,加強管理,及時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并依法處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發現違法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給有處罰權的單位。對超越調整權限或者在實施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定期對調整事項實施情況進行總結,適時提出完善實施工作的建議,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實施情況報送我廳。

(二)我廳將會同有關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實施調整事項的指導,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強化監管。依法承擔承接單位在調整權限范圍內實施調整事項的法律責任。在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后,可根據承接單位的過錯依法予以追責。

附件:涉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的調整實施行政職權事項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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