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監督〔2021〕143號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和《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2011〕346號),進一步促進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督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單位持續改進工作,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現就加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動態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管理機制,實行分級監督、差異化管理,積極應用相關監督執法成果和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黑名單”等相關信息,對水利部公告的達標單位全面開展動態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機制,鞏固提升達標單位安全管理水平,為水利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實施方法
(一)按照“誰審定誰動態管理”的原則,水利部對標準化一級達標單位和部屬達標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對其審定的標準化達標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獲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即進入動態管理階段。動態管理實行累積記分制,記分周期同證書有效期,證書到期后動態管理記分自動清零。
(三)動態管理記分依據有關監督執法成果以及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黑名單”等各類相關信息,記分標準如下:
1.因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相關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警告、通報批評記3分/次;罰款記4分/次;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記5分/次;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記6分/次;暫扣許可證件記8分/次;降低資質等級記10分/次;吊銷許可證件、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記20分/次。同一安全生產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受到2類及以上行政處罰的,按較高分數進行量化記分,不重復記分。
2.水利部組織的安全生產巡查、稽察和其它監督檢查(舉報調查)整改文件中,因安全生產問題被要求約談或責令約談的,記2分/次。
3.未提交年度自評報告的,記3分/次;經查年度自評報告不符合規定的,記2分/次;年度自評報告遲報的,記1分/次。
4.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列入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重點關注名單”且處于公開期內的,記10分。被列入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黑名單”且處于公開期內的,記20分。
5.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記15分:發生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且負有責任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問題的;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按照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評審規定和標準不達標的。
6.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的,記20分:發現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不接受檢查的;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較大及以上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且負有責任的。
(四)達標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累計記分達到10分,實施黃牌警示;累計記分達到15分,證書期滿后將不予延期;累計記分達到20分,撤銷證書。以上處理結果均在水利部網站公告,并告知達標單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把推進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達標和后續管理作為落實主體責任、實現本質安全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已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推進動態管理工作。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尚未開展或推進緩慢的地區,要落實責任,加快推進。水利部將加大監管力度,必要時對黃牌警示的達標單位組織開展現場核查。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2022年底前,水利部將在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中建立統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管理信息平臺,實現安全生產相關信息共享。此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先行梳理省級區域內二、三級達標單位情況和對一級達標單位的監督檢查情況,做好達標單位初始信息錄入等有關準備工作。
(三)加強宣傳,激勵帶動。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單位要建立完善有關激勵與懲戒機制,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招標投標、評優表彰、績效考核、干部選任、信用評價等有關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成果的轉化和應用。要充分運用各類輿論媒體,積極宣傳和發布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管理結果。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標準化動態管理公平、公正、公開。
水利部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