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操作指引的通知

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操作指引的通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3號)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6號),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廳國土測繪處反映。???

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測繪資質核準和測繪作業證核發委托事項操作指引的通知》(粵自然資辦函〔2020〕15號)中的《廣東省測繪資質甲級初審操作指引》《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乙、丙級)操作指引》同步廢止。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7月13日


(聯系人及電話,郭凱,020-83624531;石夢,020-83625939)




  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操作指引


一、審批機關

1.甲級:省自然資源廳為甲級測繪資質核準(導航電子地圖制作除外)的審批機關。

2.乙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府令第270號),省自然資源廳委托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乙級測繪資質核準事項(含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

二、事項調整情況

1.“測繪資質核準”劃分為“測繪資質核準(甲級核準,導航電子地圖制作除外)”“乙級測繪資質核準”兩個子項。其中,“測繪資質核準(甲級核準,導航電子地圖制作除外)”實施層級為省級;“乙級測繪資質核準”根據省政府令270號職權調整決定,繼續委托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實施層級為市級。

2.取消“甲級測繪資質初審,乙、丙級測繪資質初審,丙、丁級測繪資質核準”。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違規設置測繪資質初審和丙、丁級測繪資質核準。

3.“乙級測繪資質核準”子項的權利義務等按《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省級行政職權調整事項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0〕3號)要求執行。

三、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3.《廣東省測繪條例》

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府令第270號)

5.《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3號)

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6號)

四、審批系統

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zz.ch.mnr.gov.cn)或者廣東省政務服務網網上申報。

五、辦理要求

1.受理

省級和市級按審批和管理職責依照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第七條有關規定處理測繪資質申請。

2.公開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6號)的要求,按照《申請測繪資質主要信息公開表(試行)》(附件1)的格式及時將申請單位主要申請信息在本機關網站公開。

3.審查

(1)按照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2)通用標準審查要點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1〕46號)的《通用標準審查細則(試行)》(附件2)執行。

(3)專業標準的關注要點詳見《專業標準關注要點》(附件3)。

(4)甲級地圖編制、互聯網地圖服務等專業類別需由廳地理信息管理處等處室出具會辦意見。

4.決定

(1)依據審查結果,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或者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作出不予批準甲級測繪資質的,其文件編號為“粵自然資測不予〔年份〕**號”。作出不予批準乙級測繪資質的,其文件編號為“粵自然資(地市名稱)測不予〔年份〕**號”,采用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空白公文稿紙印制,格式模板詳見《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不予測繪資質許可決定的通知》(附件4)。

(3)公章和空白公文稿紙使用管理按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明確廣東省自然資源審批專用章和省自然資源廳空白公文稿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電〔2020〕6號)執行。

5.證書發放

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按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的測繪資質證書樣式,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證書編號由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審批專用章1-22。

6.許可信息公示

依法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或者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雙公示”。

7.資料歸檔

依法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或者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將審批資料及時歸檔。應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及時下載打印、歸檔申請材料,做好紙質申請材料的存檔。

8.變更等其他事項

(1)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上述程序辦理測繪資質核準。

(2)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相對應的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測繪資質證書。

(3)具有甲、乙級雙證證書的,在甲級證書換發后,由屬地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換發乙級證書。


原文鏈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測繪資質核準操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