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辦理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資質核定事項工作要求的復函
各有關企業:
近期,一些單位向我廳咨詢辦理重組、合并、分立資質核定事項的標準、條件和所需材料。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企業(除具體表述為施工或勘察設計企業外,以下簡稱企業)相關事項的辦理,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省建筑業高質量發展,經研究,現就有關工作要求統一復函如下:
一、資質轉出企業、資質轉入企業不得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買賣行為,須共同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資質轉出企業應滿足資質標準要求,且無涉及重組分立資質的在建項目。
二、施工企業辦理重組、合并、分立及跨省變更資質核定,將按資質標準考核企業凈資產、廠房和技術裝備等事項,其中凈資產將對照企業的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予以確認。
三、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辦理重組、合并、分立及跨省變更資質核定,將按資質標準考核技術負責人、注冊人員、非注冊人員及個人業績等事項;施工企業辦理上述資質核定,將按資質標準考核技術負責人經歷、職稱或執業資格等事項,并按相應類別最低等級資質標準數量考核注冊建造師。
四、企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除外)辦理跨省的重組、合并、分立資質核定,需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轉出地省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轉移出省公函或書面意見一律通過機要、EMS郵寄或者傳真送達我廳,由企業自行攜帶送達的不予認可。
五、企業通過升級、重組、合并、分立及跨省變更方式取得企業資質后,需完成一項以上對應資質類別的項目,才能通過重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轉移該項資質。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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