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13.1 一級資質標準
13.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2000 萬元以上。
13.1.2 企業主要人員
(1)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6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測量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5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30 人。
13.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 年承擔過下列4 類中的2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25 層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100 米以上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18 米或深度超過8 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單樁承受設計荷載3000 千牛以上的樁基礎工程;
(4)開挖深度超過12 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13.2 二級資質標準
13.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1000 萬元以上。
13.2.2 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于6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20 人。
13.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 年承擔過下列4 類中的2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12 層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50 米以上的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12 米或深度超過6 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單樁承受設計荷載2000 千牛以上的樁基礎工程;
(4)開挖深度超過9 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13.3 三級資質標準
13.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 萬元以上。
13.3.2 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 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15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 項。
13.4 承包工程范圍
13.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地基基礎工程的施工。
13.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 米以下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120 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深度不超過24 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和深度不超過10 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單樁承受設計荷載5000 千牛以下的樁基礎工程;
(4)開挖深度不超過15 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13.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 米以下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深度不超過18 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或深度不超過8 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單樁承受設計荷載3000 千牛以下的樁基礎工程;
(4)開挖深度不超過12 米的基坑圍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