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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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一級資質標準
37.1.1 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0 萬元以上。
37.1.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2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5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50 人。
37.1.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 年承擔過下列5 類中的3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5 萬噸級或內河2000 噸級以上碼頭;
(2)5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5 米防波堤工程600 米以上;
(4)沿海20 萬平方米或內河10 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5)10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37.1.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4 項中的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60 米以上打樁船;
(2)200 噸以上起重船;
(3)排寬40 米以上鋪排船;
(4)總裝機功率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 立方米/小時以上砼攪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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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二級資質標準
37.2.1 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 萬元以上。
37.2.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7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5 人,其中港口與航道工程、機械、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30 人。
37.2.3 企業工程業績
近5 年承擔過下列4 類中的3 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1 萬噸級或內河1000 噸級以上碼頭;
(2)1 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
(3)水深大于3 米防波堤工程300 米以上;
(4)500 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37.2.4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3 項中的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架高30 米以上打樁船;
(2)80 噸以上起重船;
(3)4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3 三級資質標準
37.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 萬元以上。
37.3.2 企業主要人員
(1)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 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 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含施工船員)不少于2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 項。
37.3.3 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3 項中的2 項施工機械設備:
(1)打樁船;
(2)起重船;
(3)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4 承包工程范圍
37.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筒倉、船塢、船臺、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與警戒標志、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等工程。
37.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 萬噸級及內河5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7 米的防波堤、5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及滑道工程、12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以及相應的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與警戒標志、棧橋、人工島及平臺、海岸與近海等工程。
37.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 萬噸級及內河3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于4 米的防波堤、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及滑道工程、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以及相應的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與警戒標志、棧橋、海岸與近海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