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

一、總則
(一)本標準中消防設施專項工程系指各類建設工程的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工程。
(二)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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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準
(一)甲級
1、資歷和信譽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社會信譽良好,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3)企業獨立承擔過建筑規模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災危險性為丙類以上的工業建筑的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不少于3項,且3項均含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至少1項含有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
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和數量符合所申請專項資質標準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的規定。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經歷,并主持完成過質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設施工程(且含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或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且取得省級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消防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非注冊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且取得省級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消防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完善的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固定的工作場所。
(2)企業管理組織機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管理體系健全。
(二)乙級
1、資歷和信譽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社會信譽良好,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和數量符合所申請專項資質標準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的規定。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8年以上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經歷,并主持完成過質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設施工程(且含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設計項目不少于1項,具備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或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且取得省級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消防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非注冊人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且取得省級公安消防機構頒發的消防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完善的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固定的工作場所。
(2)企業管理組織機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管理體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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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擔業務范圍
(一)甲級
承擔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項目的類型和規模不受限制。
(二)乙級
可承擔建筑規模為中型以下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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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則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附表1: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附表2: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規模劃分表
附表1: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注:1.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相關專業是指(1)—(4)的專業。
2.甲級資質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每個專業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電氣工程師(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
3.乙級資質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每個專業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電氣工程師(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
4.一人同時具有兩個及以上系統設計業績的,可分別計入不同系統的考核業績。
附表2: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規模劃分表
注:對于工業建筑,建筑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確定。